竞投拍下价值93万元的6件拍品后,却拒不为拍品埋单。3月16日上午,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,孟先生应支付拍卖公司拍品价款93万元及利息,另需支付拍品保管费。
委托拍卖公司投拍
2005年11月5日到8日,孟先生在北京参加了由北京诚轩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。孟先生持315号牌参加了11月7日的拍卖活动,以33万元的价格竞得张大千作品《萧散老布衣》。之后,孟先生按照拍卖规则,委托该拍卖公司竞投。
11月8日,该拍卖公司持467号牌代孟先生竞拍到钱瘦铁作品《观瀑图》,成交价为10万元;《松下高士》成交价为13万元;《隶书七言联》成交价为2万元;吴子深作品《远岫斜阳过横塘》成交价为10万元;梁启超作品《楷书十五言联》成交价为25万元。
投拍成功拒提拍品
但竞拍成功后,孟先生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购买拍品钱款及成交价10%的酬金,也没有取走拍品。拍卖公司在多次寻找孟先生未果后,于2006年9月诉诸法院,要求孟先生支付价款和取走拍品。
构成违约法庭败诉
法院认为,孟先生委托他人参加拍卖活动,应认定该行为是他真实意思表示。然而,孟先生在竞拍成功后,拒绝履行支付拍品价款义务,拒绝履行支付酬金义务,拒绝履行提取拍品义务,已经构成违约。于是,法院作出了孟先生败诉的判决。
法官点评
承办法官谭永玮长期从事拍卖、典当诉讼案件。他表示,按照拍卖规则约定,竞买人以最高应价,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,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该拍品的买卖关系。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应从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。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间内领取拍卖品,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、储存及保险费,均由买受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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